(2013)三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郝某。被告杨某。原告郝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其婚前与被告接触时间短,相互了解甚少,婚后,被告常因琐事与其发生矛盾。2012年农历正月初三,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与家人多方寻找,也没有被告下落。其曾于2012年7月诉讼与被告离婚,经主办法官给其做思想工作,其撤诉。但其夫妻关系并未改善,无奈,其再次诉讼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其负担。原告当庭出示结婚证一份,证明其与被��于201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该证来源合法,当庭予以确认。本院当庭宣读了本院办案法官与原告住所地邻居段某、熊某及被告父亲杨某某、被告娘家所在村村民常某谈话内容,原告对以上谈话内容无异议,认为属实。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二人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农历正月初三,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联系没有结果,于2012年7月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主办法官做其思想工作,原告撤诉。2013年3月,原告以其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二人缺乏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距今有一年半之久,拒不回家,这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之间仅有夫妻名分,而无实际生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应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郝某与被告杨某离婚;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蒙永庆代理审判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 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