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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昊延复合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益立保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昊延复合装饰有限公司,佛山市益立保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昊延复合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义松。委托代理人唐树旗,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益立保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宁。委托代理人杨小明、李虹儒,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昊延复合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延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益立保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益立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树旗,被告益立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小明、李虹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昊延公司诉称:被告自2013年1月至同年6月间,向原告供应压纹膜。截至目前,原告发现有89卷共计二三十万元的货物存在程度不同的质量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有80000多元的压纹膜毫无利用价值。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退回80000元质量不合格的压纹膜予被告;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被告退回价值80000元的货款。被告益立保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按照购货协议单和交易惯例,被告送货后由原告在收货当时进行验货和确认。2、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都是外观、显性的,可以在收货时直观判断出来,但原告收货时、甚至在收货后七天内都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原告没有在约定检验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视为产品符合约定。3、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本身不是客观存在的,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原告保管不当,且被告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货物是否为被告提供。4、原告主张质量问题是在被告向民二庭主张支付货款之后,原告的行为是逃避支付货款的不当诉讼。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由“佛山市南海区昊之延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南海昊延复合装饰有限公司”。2、购货协议单原件19份。用于证明:双方的货物交易情况。3、退货单原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提供的货物厚度太薄,原告因此而退货。4、客诉单原件1份。用于证明:因货物质量问题,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货要求。5、照片15张。用于证明:涉诉货物是被告的产品,该笔货物的数量、堆放情况以及存在的质量问题。6、产品问题说明原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7、货物样本及货物实物原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提供的货物和当初其提供的样品存在巨大差异,被告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8、付款凭证12份。用于证明:货款支付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送货单证明原告收货当时有进行现场验货,协议(每张单上显示打“√”为验收的货物数量和质量)约定原告需在七天内提出质量异议,且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需立即停止使用。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描述的备注内容不真实。对证据4、6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为原告单方制作的材料,也没有向被告反馈,落款时间已经超过约定期限。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供的实物不是被告生产的,且原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是明显的外观问题,如果真实存在,原告可以即时发现并提出异议,但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原告陆续付款,证明被告产品质量合格。经审查,被告对证据1、2、3、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4、6为原告单方制作,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5是被告单方制作的照片打印件,且被告对其有异议,本院对其不予认定。原告未能证明证据7为被告提供,且被告对其有异议,本院对其不予认定。综上,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自2013年1月至6月间向原告提供压纹膜。在送货协议单中注明①上述货物已收妥,收货人承诺于当天内结清货款,逾期支付则每天按货款总额的5‰计违约金;②如有质量问题请于收货日起七天内以书面提出,过期后果自负;③若供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如需方改变了供方产品的形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供方无关。原告收货后,陆续通过支票形式支付货款。原告曾发生两次退货。庭审中,原告确认,其提出的质量问题打开包装后可以立即发现。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提供的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根据交易常理,原告收货时应即刻进行初步验收。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为印花不良、厚薄不均等,上述问题只要打开包装后立刻就可以发现,但原告未向被告提出过质量问题,应视为验收合格。而原告已发生过两次退货,原告称即使第一次退货之后,其仍未对被告提供的其他产品进行检验,与常理不合。原告确认尚有部分产品仍未打开包装,则原告称其有质量问题应退货没有依据。故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退货,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昊延复合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颖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