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庞久金与姜永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久金,姜永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庞久金。被告姜永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久金与被告姜永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久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久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结案退回875元。审判长 陈 亚 荣审判员 姚 继 生审判员 ���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东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