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执委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春霞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海,杜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委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申海。被执行人:杜春霞。本院在执行申海与杜春霞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古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党小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