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亚培破坏生产经营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培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亚培(曾用名杨阿培)。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2013年7月5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0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杨金学,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亚培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忠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亚培及其辩护人杨金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亚培和被害人杨书成因林地纠纷产生矛盾。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杨亚培将事先准备好的草甘膦和2甲4氯钠喷洒在杨书成位于隆林县蛇场乡乐香村卡筛社中同路(地名)坡上的烤烟上,造成烤烟叶严重脱水并逐渐枯死。经价格鉴定,杨书成的烤烟损失参考价格为121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亚培为了泄私愤而以喷洒农药的方法破坏他人种植的烤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亚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亚培的辩护人杨金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不大;本案的价格鉴定不够科学,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那么多;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被告人是初犯;本案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了于2013年6月20日、8月2日拍摄的杨书成烤烟地烟叶情况照片4张。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亚培和杨书成因林地纠纷产生矛盾,被告人杨亚培想通过残坏杨书成的烤烟地来泄愤。2013年5月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杨亚培携带事先在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街上商店购买的草甘膦(农药)和2甲4氯钠(除草剂)来到杨书成位于本县蛇场乡乐香村卡筛社中同路(地名)坡上的烤烟地里,将草甘膦和2甲4氯钠混合溶液喷洒在杨书成的烤烟叶上,造成烤烟叶严重脱水并逐渐枯死。经价格鉴定,杨书成的烤烟损失参考价格为12180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亚培与被害人杨书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亚培赔偿了被害人杨书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收据;证人李某昌、杨某金、胡某利的证言;被害人杨书成、张长妹的陈述;被告人杨亚培的供述;隆林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隆价认鉴(2013)45号价格鉴定意见、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刑)鉴(理化)字(2013)278号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培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产生矛盾,为泄私愤,故意破坏被害人生产经营的农作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亚培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亚培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亚培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亚培的辩护人杨金学提出的价格鉴定不够科学,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不多、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不大、危害后果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鉴定部门所作鉴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学,鉴定意见客观,被告人破坏被害人生产经营作物造成损失达12180元,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在先的辩护意见,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应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亚培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亚培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秀芬代理审判员 吴佩瑛人民陪审员 陆善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绍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