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灵敏与秦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灵敏,秦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陈灵敏。被告:秦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灵敏与被告秦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灵敏以已与被告秦瑞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灵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灵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承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