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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灵敏与秦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灵敏,秦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陈灵敏。被告:秦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灵敏与被告秦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灵敏以已与被告秦瑞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灵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灵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承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