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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天龙绣品服饰有限公司、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陈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天龙绣品服饰有限公司,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152-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市天龙绣品服饰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住巢湖市含山县。关于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市天龙绣品服饰有限公司、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陈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2013)繁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又上述相关被执行人在本院依然有其余案件未能执结,现申请人担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天龙绣品服饰有限公司、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陈超的银行存款玖拾万元整(¥9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