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市宝山区紫逸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宝山区紫逸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黄浦行初字第163号原告上海市宝山区紫逸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李增林。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全。委托代理人何春茜,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毅,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冯军。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市宝山区紫逸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紫逸业委会”)不服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作出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10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紫逸业委会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艳姮审 判 员 陈瑜庭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昕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