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孙正洪与李小勇、屈明利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洪,李小勇,屈明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188号原告孙正洪。被告李小勇。被告屈明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洪诉被告李小勇、屈明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小勇、屈明利价值2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扣划,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正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小勇、屈明利价值2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扣划。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书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