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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尚勤与朱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勤,朱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60号原告:尚勤,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塘岔楼17栋501室,身份证号码:34052119780818421X。被告:朱光荣,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西村181号,身份证号码:340504197112080213。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勤与被告朱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尚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尚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