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86号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汉族,该信用社职员。被告宋学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0元,由原告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310.00元,退回原告310.00元。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许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