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6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2013年8月23日因本案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8月,喻某(已判刑)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其亲属请求时任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派驻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负责狱侦工作的民警被告人张××予以关照。2012年11月6日,喻某某同监室在押人员吴某甲向被告人张××反映其曾被三人抢劫毒品的事实,并提供了事发时间、地点及三行为人的基本情况,但被告人张××未给吴某甲制作举报笔录。2012年11月9日,喻某将吴某甲毒品被抢的简要线索向被告人张××举报,被告人张××等人在给喻某制作举报笔录过程中,当喻某表述不出具体细节时,被告人张××在旁提示,将自吴某甲处获知的详细举报线索套给喻某。之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以喻某提供线索向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移交,后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破此案并抓获三名抢劫犯罪嫌疑人。2013年4月24日,因认为线索存疑,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纪委复核喻某立功情况是否真实时,被告人张××出具该线索系喻某首先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喻某、吴某甲、王某、陈某的证言,喻某立功材料复印件,本院(2012)台黄刑初字第99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2年7、8月份,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吴乙向被告人张××反映在逃人员王某的线索,后向被告人张××提供了该逃犯的手机号码,但被告人张××未给吴某乙制作举报笔录。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在接受任何峰(时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现已判刑)的亲属请托后,被告人张××将此线索告知任何峰,并吩咐任何峰伪造立功线索来源。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给任何峰制作了一份举报逃犯王某线索的笔录,后诱骗吴某乙出具虚假证言,将吴某乙提供的线索套给任何峰。逃犯王某被抓获后,被告人张××出具了此检举线索系由任何峰提供的情况说明。另查明,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张××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何峰、吴某乙、王某、黄某的证言,任何峰立功材料复印件,本院(2012)台黄刑初字第968号、(2013)台黄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干部、职工登记表,检察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作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世界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季飞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