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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曹守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守振,侯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曹守振。被执行人侯朋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鲁QX**号重型拖拉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侯朋林所有的鲁QX**号重型拖拉机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