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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霍某与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邢民初字第868号原告霍某。被告甄某。原告霍某诉被告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邢台市桥西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第二条规定,刚结婚无财产,女方自愿还给男方部分礼钱共计32000元,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后还清。但直到今天被告没有偿还过原告一分钱,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就是不还钱,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2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自己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证,显示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离婚。2、离婚协议书,第二条显示,刚结婚无财产,女方自愿归还给男方部分彩礼,共计32000元,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后还清。被告甄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在邢台市桥西区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刚结婚无财产,女方自愿还给男方部分礼钱共计32000元,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后还清。因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给付原告礼钱32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给付礼钱3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甄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礼钱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可在执行时一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继存陪审员  王广叶陪审员  冯海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