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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蓝田县美玉木器工艺厂与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蓝田县美玉木器工艺厂,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范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蓝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西安市蓝田县美玉木器工艺厂。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马河村*组。负责人成宏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林,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蓝田县县门街7号。法定代表人胡新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红,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明,该局干部。第三人范向利,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樊锋(系原告之夫),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蓝田县美玉木器工艺厂不服被告蓝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范向利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蓝田县美玉木器工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蓝田县美玉木器工艺厂负担。审 判 长  杨香利人民陪审员  孙渭华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惠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