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玉宏与姚光保、芜湖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宏,姚光保,芜湖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209-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宏,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姚光保,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姚光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姚光保、芜湖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光保、芜湖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光保、芜湖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光保、芜湖市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2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祖 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