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中立民辖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唐渡天与刘树清、张家界安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渡天,刘树清,张家界安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中立民辖字第25号原告唐渡天,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家垭镇信用社宿舍。被告刘树清,男,194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社区。被告张家界安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树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渡天诉被告刘树清、张家界安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475万元,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或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竞审 判 员 汪云辉代理审判员 向 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亦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