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53号罪犯杨磊,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2002)丰刑初字第1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磊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12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曾违纪被扣分处理,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磊在上次减刑之后,曾违纪被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