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顺利印刷厂与佛山市南海区宏富饮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顺利印刷厂;佛山市南海区宏富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547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顺利印刷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朝阳队,注册号:440602000175907。投资人陈顺颜。委托代理人董展庆,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富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中区新填地村,注册号:440682000048209。法定代表人李俊捷。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顺利印刷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富饮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富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顺利印刷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宏富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46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顺利印刷厂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