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卯升文与杜丽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卯升文,杜丽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卯升文,委托代理人:陈天天、严慧艳。被告:杜丽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卯升文与被告杜丽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卯升文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卯升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卯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卯升文负担。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