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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善林石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善林石业有限公司,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上海善林石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邬善林。委托代理人刘军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善林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