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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扎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李明与安立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安立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扎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李明,男性,33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被告安立国,男性,38岁,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本院在审理李明诉安立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初永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炳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