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民二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喜与被告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喜,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二初字第1501号原告李光喜,男。委托代理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华,男。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李光喜与被告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光喜于2013年10月28日以起诉被告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光喜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邱乾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聂金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