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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黄家平与赵祖奎、姜方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平,赵祖奎,姜方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黄家平,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六生,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祖奎,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梁德文,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方琴,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负责人唐帧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平与被告赵祖奎、姜方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家平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家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家平负担。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中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