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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宗英与周广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英,周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李宗英,女,汉族,1954年7月16日生。被执行人周广亮,男,回族,1954年4月5日生。关于李宗英申请执行周广亮健康权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广亮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广亮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3413.73元整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海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