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唐X妹诉被告郭X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妹,郭X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唐X妹,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郭X生,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唐X妹诉被告郭X生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翠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寿成、人民陪审员罗基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凯担任记录。原告唐X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X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7年2月23日,原告和被告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儿子郭X。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一直在外打工,近七、八年以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况,双方婚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证实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被告未予答辩,对原告未予出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核实证据,原告证据真实、合法,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结合本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1986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2月23日在原永州市冷水滩区城中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87年11月14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郭X。2013年4月28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婚后又生育一子,感情也可以。只要双方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谊,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继续构建一个温馨幸福家庭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唐X妹与被告郭X生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翠霞审 判 员 黄寿成人民陪审员 罗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