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麦霞诉蒋素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新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王麦霞,女,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素平,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麦霞诉被告蒋素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麦霞、被告蒋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底,我在磁涧镇南北街所开服装店经和被告双方协商作价10300元转让给被告蒋素平,因当时被告蒋素平经济紧张,再加上我们有亲戚关系,又有中间人作证,被告仅付3000元,写了一张手续“余款7000.00元,在2012年年底付清”。但后来经我多次讨要,被告一分钱未给,且态度蛮横,经多方调解无果,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我的服装转让款7000.00元。被告辩称:接店是事实,但店是原告让我接的,我接店后发现衣服里有老鼠屎,还有她女儿的旧衣服,我通知她把这些衣服拿去洗了洗,当时我没说啥。后来原告去要钱,我说生意不好,衣服也没卖,卖了再给她。再后她又找邻居和村干部说合,都没说成。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底,原告在磁涧镇南北街开一服装店,经姬某某说和转让给被告蒋素平,经双方协商作价10000元,因当时被告蒋素平经济紧张,仅付3000元,然后写了一张转让手续,内容:“王麦霞服装店现转让,服装加房租共计壹万元。先付叁千元,余款柒千元2012年年底付清。接店人:蒋素平。转让人:王麦霞。证明人:姬某某。”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付剩余转让款,经多方调解无果,原告于2013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转让款7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把服装店转让给被告,有双方所签转让协议为证,并有双方及证明人签名,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且被告也已实际接到了原告转让的服装店,并在经营,故无论什么原因,均应按协议履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转让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蒋素平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麦霞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张通子人民陪审员 郭 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