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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瑞甫与吴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甫,吴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甫,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吴志国,男,汉族,现住河口区。张瑞甫与吴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志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志国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志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志国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