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1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与李美华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李美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10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甲2号。法定代表人芦荻,会长。委托代理人肖平,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华,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雪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广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小动物协会)因与被上诉人李美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8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动物协会之委托代理人肖平,被上诉人李美华之委托代理人张雪莉,腾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广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美华在原审法院诉称:2011年4月15日,小动物保护志愿者们从京哈高速截获救助了500条狗(以下简称“415”狗),事后志愿者将受伤的狗分别送往多家动物医院进行救治,其中有10条狗被送往我处进行救治,共发生治疗费67205元整。2011年5月26日,小动物协会向我支付了治疗费7638.2元,剩余59566.8元至今未付。由于被救助的“415”狗的所有权归属于中小动物保护协会,同时,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对“415”狗的治疗费负责。我多次催要,但时至今日小动物协会、腾讯公司均未向我支付剩余治疗费。故我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小动物协会、腾讯公司共同向我支付治疗费59566元;2、小动物协会、腾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小动物协会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协会不是“415”事件的发起人,也不是救助狗的买受人。当时500条狗是由乐宠公司和上善公司买下来的,我协会被动接收了这批犬只。但因我协会并不具备完善的动物医疗体系,有些伤病严重的犬只不具备收养条件,只能由志愿者分别送至各处医院治疗。我协会的支出已经远远超出自身能力。事件发生后,有关方面组成了协调小组,其中由乐宠公司院长王仁山负责,我协会并不负责。我协会在500犬只解救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沟通协调、监督指导、宣传号召的作用,并非宠物治疗服务合同相对方。医院方未与我协会签有任何医疗服务合同。李美华出具的所有证据不能证明这些费用和这些动物的救治直接相关。并且,我协会对部分犬只的收养建立于腾讯公司的承诺基础上。我协会是慈善公益机构,历来靠社会各界捐款捐物维持运转,本身不具有任何盈利能力,人员、场地、物资都处于匮乏状态。若非腾讯公司承诺负担全部费用,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不可能一次性接受几十只、上百只的犬,也不能负担“415”这批犬只高昂的安置、饮食、医疗、人工等费用。腾讯公司如不履行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予承诺将给我协会带来无法承担的损失,给小动物保护事业带来破坏性的灾难。故我协会不同意李美华的诉讼请求。腾讯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公司从来未与李美华订立任何合同,我公司对小动物协会的关系也仅仅是捐助关系,在捐助范围内承担捐助责任。从李美华提供的打印件内容反映出我公司是向特定的主体捐赠,没有向社会公众发生要约。且我公司在晚会上的报道内容没有涉及到任何可供履行的内容,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李美华提供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出我公司提出了包揽性的承诺。我公司提出的捐赠还是要进行,但是希望小动物保护协会提出具体的方案,但我公司与任何供应商都没有合同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宠福鑫医院救助犬只的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就要面临商业风险。现目前李美华提供的证据仅仅是手头填写的处方,没有诊断书、病历和检查的单证,单凭这些处方单,不能证明犬只是“4.15”狗的范围,还有可能包括小动物协会的其他动物救治费用。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对于医疗费用没有合理的监督和确认,故李美华应该提供证据确认处方单是实际发生的。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李美华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小动物保护志愿者们从京哈高速截获了500条狗。上述犬只被救助后,分别被送往多家医院进行救治,其中有10条犬由小动物保护志愿者送往李美华个体经营的北京康美华动物医院进行救治。小动物协会于2011年5月支付李美华7683.2元。现李美华以在其处进行救治的十条犬共产生治疗费67205元,小动物保护协会尚欠医药费59566元未付为由向小动物保护协会、腾讯公司提出主张。诉讼中,李美华就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774号公证书,证明小动物保护协会以救治“415”狗为名,向社会募集捐款。公证书中公证了小动物保护协会网站如下内容:2011年4月22日,该网站发布《救助的近500条狗住院清单》,注明了收治救助狗的各家医院情况。2011年4月26日该网站登载:“4.15救助狗狗事件专款财务收支情况说明,第一次,2011年4月23日。”2011年5月5日该网站登载:“500宠物狗专款财务收支情况说明,第二次,2011年5月4日。”2011年5月11日,《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重要通告》,“2011年5月8日下午,经义出善款救下4.15犬的乐宠公司负责人、上善公司负责人和负责善后资金的腾讯的有关领导,再次认定:4.15犬的归属权,归属于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2011年5月21日,发布《5.13各医院结款明细及注意事项》,列明给付各宠物医院的款项明细。其中,确认已支付李美华7683.2元。2012年3月31日,小动物协会网站登载:“4.15”的狗狗现在怎么样了-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具体内容是:“…2011年11月9日,经聘请的专业的审计会计和志愿者,为这批狗的医院费用做了结算。结算的情况如下:收入现金37000元,通过建设银行的捐款636594.9元(包括腾讯50万),招商银行的捐款31850元,工商行的捐款,因银行没分专项,尚未分清,约计2万多元。到2011年11月9日,4.15狗狗共获捐款:腾讯50万元,社会各界爱心人士205444.9元,另有工商行的2万多元。则收入总额为705444.9元,另加2万多元。支出(远不完全统计),仅医院的医疗费、住院费和在基地治疗的支出,共1284851.21元。尚有4人4笔预支款共41000元,未报账。到现在,尚欠各个医院的医药费约为80万元左右,我们虽然抱歉,但是实在无能为力。有十几条狗,因未交医药费、住院费,至今没有领回(如:运河动物医院)。4.15的狗,有80多条在动物医院,如:东兴、金犬,至今不知去向。另有80多条狗死亡。”2、(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775号公证书,证明小动物保护协会以救治“415”狗为名,向社会募集捐款,获得社会捐款的明细,但是却没有指出明细。公证书中公证了小动物保护协会于2011年4月24日发出的微博:我协会承诺,会全部负担所有接收我协会发起求援的此批狗狗各家医院,所花销的所有医疗费用。请各家动物医院放心为狗狗们继续进行救治,相关朋友请留存好医院费收据。各家医院接下来有治疗费用需求,请及时与各医院所留我协会付款人联系。因救治狗狗对各家兄弟医院带来的烦扰,还望各位海涵。小动物保护协会的微博中记载了各家医院收救狗的数量及联系方式,其中有本案李美华救治狗10只的记录。3、(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776号公证书,证明腾讯将会对415狗的后续治疗继续承担救治费。腾讯公司网页曾于2011年4月19日报导《2011“地球之声-爱及生灵”大型公益晚会启动》一文,附有腾讯公司微博负责人何钐代表腾讯公司发言,表示承担京哈高速被救小狗的后续救治安置的承诺不变。文章中另述:“腾讯公司微博负责人何钐代表腾讯公司发言,何钐表示,我们在微博平台上看到这一事件之后,保持了高度的关注,在推动话题更广泛传播的同时,在当天即宣布将出资协助该批狗狗的治疗、喂养、认领养等工作,目前就该事件,乐宠、上善基金、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以及腾讯公司已经成立临时委员会,组织并商议后续事宜。同时,微博领养、认养行动将在腾讯微博、乐宠中国的网站上进行档案制和后续的工作。”4、浦东发展银行进账单和发票;证明小动物保护协会曾经给付李美华部分救助费用。5、处方笺:证明狗的各项费用明细。6、证人王×出庭作证:证人原系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工作人员。证明:在“415”事件发生时,证人是小动物保护协会的员工,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志愿者联系包括救助等方面。从16日开始,志愿者负责从基地把有病的狗往医院送去,因为当时腾讯公司说愿意负责这些狗的费用。证人证实小动物保护协会指挥志愿者将生病的狗送往各家医院。关于医药费的支付,之前是由乐宠公司的王仁山来审核处方,但之后王仁山因不便不再进行审核工作,故医院只能凭借单据来找小动物保护协会付款,在数额方面可能会进行一些协商和砍价。证人同时证明李美华的处方笺已给付小动物保护协会。腾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3、1)对这些网页打印件的证据力不予认可。这些网页打印件内容是对相关公益活动的介绍和报道,属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更不能成为认定动物诊疗服务合同成立的依据。其报道的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表述不能准确反映当时的情况,仅凭这些网民、媒体的描述报道不能认定案件事实。2)、对这些网页打印件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认可。网页打印件中关于公益晚会的新闻报道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明显是在介绍公司参与此项公益活动的情况,不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任何愿意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腾讯公司与乐宠、上善基金、小动物协会商议后续事宜,说明腾讯公司的捐助行为是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仅包括这里提到的公益组织,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腾讯公司将协助治疗喂养等工作,商议后续事宜等表述,都说明对于捐助的内容、方式都没有具体的确定,仍在捐助与受助的具体对象之间进行协商。腾讯完全没有包揽全部救助费用的意思表示。而且,新闻报道中没有提到任何可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以上内容说明,新闻报道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的表述只是对参与公益情况的介绍,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不是订立合同的要约。证据4、真实性无法认定;证据5、对处方的真实性不予确定。处方为李美华单方制作,没有狗主人或委托治疗者的签字确认,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据6、证人谈到狗的处方笺在其签收范围内是客观的。对于证人证言其他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证人是被小动物保护协会的会长辞退的,和该协会有利害冲突。证人关于腾讯公司承诺的证据也是模糊的,是间接和传来的,无证明力。小动物保护协会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3、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关于06774号公证书,我协会发布的重要通告,一方面说明了“415”狗的专项工作小组成立,成员有乐宠公司代表、上善公司代表,所有的医疗事宜是由乐宠公司院长王仁山统筹的。06775号公证书中有闫磊的微博,也说明了乐宠公司和上善公司参与临时工作组的事实。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我协会已支付的费用为14683.2元。证据5、处方笺是李美华单方出具的,随意性强。所有单据都没有乐宠公司院长王仁山签字。证据6、证人关于“415”事件以及之后犬只被送往各家医院治疗的陈述是真实的。但不能证明发生医疗费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证人是被我协会辞退的,对我协会有一定成见,故我协会对于证人作证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腾讯公司则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抗辩:1-2、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甲方)与小动物协会(乙方)《协议书》两份,双方就2011年4月份开始,甲、乙双方就资助“流浪狗救助”事宜达成合作协议:由甲方自愿捐赠200000元、300000元,用于资助“流浪狗救助”,资助项目经双方协商后决定;并约定协议签订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资助款汇到乙方账户上。3、收据两张,小动物协会收到捐助款共计50万元。李美华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腾讯公司曾经就415流浪狗救助与小动物保护协会签订过两份协议,并且已经履行了两份协议约定的捐款义务。但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捐款后对于415流浪狗救助的后续救治不再承担任何义务。相反,捐款后,腾讯公司在晚会上承诺继续承担京哈高速被救助小狗的后续救治与安置。因此,腾讯公司的证据与我医院主张并不矛盾,也无法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免除其捐款义务。小动物保护协会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我协会收到上述捐赠,也明了我协会完全是非盈利机构,腾讯公司对我协会的捐赠才是我们能够支付各项费用的前提。另查,李美华提供的处方笺中,有原件部分的价款为59447元。小动物保护协会称给付李美华救助费共14683.2元,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774号公证书、(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775号公证书(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776号公证书、证人证言、浦东发展银行进账单和发票、《协议书》两份、收据两份等。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李美华提起的是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故争议焦点为:一、“415”事件中救助犬的所有权人是否为小动物保护协会,李美华与小动物保护协会间是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二、腾讯公司在大型公益晚会的发言是否构成捐赠承诺,对于李美华的救治费是否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应当看双方间是否签订任何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上述合同,双方间是否存在着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本案中,李美华在“4.15”救助犬事件发生后,接收了部分犬只进行了医疗救治服务。而李美华接收上述犬只的救治,是基于小动物保护协会的指挥与安排。诉讼中,李美华提供了小动物保护协会原工作人员王×的证人证言,证人到庭作证认可上述事实。李美华另提供公证书,证明小动物保护协会在其网站以及微博中发布通告,认可其为“415”救助犬的所有权人,并对各家医疗机构的救治犬数量进行了统计,其中有本案李美华的救助记录。上述两组证据来源合法、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小动物保护协会虽然对证据的证明力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法院认定李美华主张事实,能够证明小动物保护协会系“415”事件犬只的所有权人,其将部分犬只交付李美华进行救治是其真实意思。双方虽未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但双方间存在着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李美华是经过注册成立的、对动物进行诊疗的合法机构,其与小动物协会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因小动物保护协会尚有部分医疗费用未付,李美华起诉要求小动物保护协会支付医疗费用,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支持。至于具体费用,一方面要考虑到,李美华提供的处方笺系其自行制作,并无小动物保护协会人员确认,对此小动物保护协会提出异议,故费用的真实性尚需核实;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事件发生较为紧急,救助的动物数量大、医院多,而小动物保护协会缺乏专门的机构对账目进行审核、管理,以往结算亦是按照医院提供的处方笺进行协商,故对本案中李美华主张的医疗费用,法院本着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小动物医院的统计情况以及李美华持有处方笺原件的数额等综合判定。针对李美华对腾讯公司提供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判断腾讯公司在大型晚会的发言是否达成对李美华的捐赠承诺,首先要确认双方间是否对捐赠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就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主要条款达成明确意见,否则情况下,该发言只能视为一种意向,尚不构成合同。本案中,腾讯公司人员在大型晚会上关于“将出资协助治疗喂养等工作,与乐宠、上善基金、小动物协会商议后续事宜”等表述,首先说明腾讯公司的捐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仅包括这里提到的公益组织,不针对不特定对象。另外,即使针对小动物保护协会等主体,也因捐助内容不明确,缺乏捐赠金额、方式、履行时间等方面的说明,仅能表示腾讯公司具有出资的意向,具体事宜仍需在捐助与受助的具体对象之间进行协商。故新闻报道中腾讯公司工作人员的表述只是对参与公益情况的介绍,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成立构成要件。无论是李美华、还是小动物保护协会,均与腾讯公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捐赠合同关系。现李美华要求腾讯公司承担医疗费用的连带给付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4.15”救助事件体现的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存环境的爱护、包括对动物的关爱与救助,是值得肯定的。腾讯公司表示出资协助救助犬的治疗、喂养、认领养事宜,也是出于传播“善待动物、尊重生命”理念、倡导公众参加关爱动物,维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故本案中虽未判决腾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仍建议腾讯公司积极履行其在晚会上的倡议,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救助犬的后续事宜,使此次事件能够得以妥善解决。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给付李美华治疗费五万九千四百零二元;二、驳回李美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小动物协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原审将本案415事件中救助狗的所有权认定为属于上诉人没有理清法律,事实上也有误判之嫌。二原审对本案法律关系断章取义,本案中小动物协会支付费用的前提是腾讯公司的捐赠承诺,因此不能让小动物协会承担责任。李美华在治疗狗的问题上没有治疗费用的约定,无支付约定即无支付义务。另外原审法院在鼓励公益减少不义之举上没有把握好尺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李美华辩称:第一、上诉人为415狗的所有权人,上诉人官网的声明以及官网、微薄上承诺对415狗的后续救治费负责,并要求医院放心救治,上诉人会支付相应款项。第二、上诉人公开就此事向社会募集善款,还有上诉人员工证人证言证明上诉人是狗的所有权人,且上诉人承诺支付费用。第三、双方之间存在并且已经履行了服务合同,我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相关内容,对方却没有完全履行。上诉人在官网以及微薄上声明承诺,以及上诉人员工的证人证言,均证明上诉人应当负责狗的治疗救助的相关后续费用。第四、我方已经对狗进行了完全的救治,并且向社会公开了每家医院的救治情况,并且向社会公众说明已经支付部分款项,上诉人依然继续募集善款。第五、上诉人作为一个公益组织,对狗的救治应当有担当,不能说没有钱就不支付,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善款,且之前就是因为上诉人没有向社会对捐助的款项做出详细的说明,才导致善款募集不到位。腾讯公司辩称:本案一审第二判项应当维持。现在上诉人主要的两项上诉请求,应该是对于一审的第一判项。对于要求驳回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的要求,因为我们不是当事人不发表意见。对于上诉人说腾讯向社会公开承诺负责狗的后续费用的陈述,不符合事实,关于这一事实,我们同意一审的判定,我方的陈述只是对参与公益情况的介绍,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和医院与腾讯均不构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小动物协会应否承担责任;第二、腾讯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小动物协会的责任问题,小动物协会称其系415事件受助犬只所有人的声明,属于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认定小动物协会系415事件受助犬只所有权人不妥。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动物协会在415事件后,通过其网站及微博发布了公告,结合证人证言的表述,能够认定小动物协会组织志愿者将415事件受助犬只送到李美华处进行了就医,通过小动物协会实施的行为,可以认定小动物协会系415事件受助犬只的管理人,且发出了订立医治415事件受助犬只服务合同的要约。李美华接受小动物,应认定系对小动物协会订立服务合同要约的承诺。据此,小动物协会与李美华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该合同属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属有效。李美华履行对415事件受助犬只进行医治的合同义务中所发生的费用,小动物协会应予支付。故原审法院判决小动物协会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支付医疗费,并无不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动物协会确有部分医疗费用未付,原审法院结合415事件的特殊客观条件酌情认定的医疗费用金额并无不妥。关于腾讯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在本案诉争服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腾讯公司并未就该服务合同的订立发出要约,李美华承诺的效力不应及于腾讯公司,故腾讯公司不是本案诉争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李美华无权在本案中要求腾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美华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但是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并非是赠与合同纠纷,应围绕服务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合法有效的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关于腾讯公司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小动物协会与腾讯公司之间是否成立赠与合同的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不宜在本案中予以评价和认定。小动物协会作为415事件受助犬只的管理人,可针对腾讯公司的赠与是否成立的问题,另行解决。综上所述,小动物协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五元,由中国小动物协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五元,由中国小动物协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沛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代理审判员 唐兴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