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周某,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张某,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现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林锡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造成婚后经常吵吵闹闹,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已经导致无法沟通和共同生活。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周家毅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周政由被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周家毅由原告周某抚养,婚生儿子周政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羡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