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邵君芳诉被告李洪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君芳,李洪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邵君芳,女。被告李洪飞,男。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君芳诉被告李洪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君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