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汪X与马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X,马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汪X。被告马X。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与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晓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