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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宁信用社与严建社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宁信用社,严建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宁信用社,住所地临渭区崇宁街。负责人何平安,该社主任。被告严建社,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本区崇凝镇严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宁信用社与被告严建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宁信用社于2013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宁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宁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