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双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廖钪与被告陈文潜、被告李艳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钪,陈文潜,李艳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双民二初字第277号原告廖钪。被告陈文潜。被告李艳娟(系被告陈文潜之妻)。委托代理人胡永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钪诉被告陈文潜、李艳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龙瑞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菁发、邓华丽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钪、被告陈文潜及被告陈文潜、李艳娟的委托代理人胡永南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借贷关系的合法性难以认定,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裁定中止审理。2011年4月13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1年5月11日双峰县公安局以双公刑立字第(058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陈文潜被诈赌案立案侦查。2013年9月10日本院裁定恢复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钪诉称:被告陈文潜与被告李艳娟系夫妻,被告陈文潜于2008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限于同年10月20日还清,又于同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限年底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迅速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廖钪诉被告陈文潜、李艳娟争议的80000元借款,双峰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尚未侦查终结。原告廖钪就该款以民间借贷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钪对被告陈文潜、李艳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瑞林人民陪审员 邓华丽人民陪审员 康菁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聂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