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同建与叶守坤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建,叶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120号申请执行人刘同建,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叶守坤,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同建与被执行人叶守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仙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