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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方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XX与被执行人杨XX、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方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肖XX,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现住XX移民村。被执行人杨XX,男,30岁,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现住XX移民村X区*单元*排*号。被执行人肖XX,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方山县XX镇XX村人,现住XX移民村X区*单元*排*号。肖二强与杨XX、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方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XX归还原告肖XX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6000元(已付原告肖二强利息1200元)。肖XX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XX归还原告肖XX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24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XX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3年3月6日和3月7日向被执行人肖XX、杨XX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肖XX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肖XX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XX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方执字第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院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  成  生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闫  二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二明(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