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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舒强、王云华诉被告淳平静、淳安洪、张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舒强;王云华;淳平静;淳安洪;张德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舒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覃江涛,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云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覃江涛,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淳平静,男,汉族。被告淳安洪,男,汉族。被告张德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强、王云华诉被告淳平静、淳安洪、张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强、王云华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强、王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强、王云华撤回对被告淳平静、淳安洪、张德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舒强、王云华承担。审 判 员 梁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