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郭稳初与林贵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稳初,林贵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郭稳初,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林贵来,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稳初诉被告林贵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稳初以已与被告林贵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稳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稳初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智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