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雪梅、女、许宇振与杨新高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梅,许宇振,杨新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4号原告刘雪梅、。原告许宇振。委托代理人林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新高在答辩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杨新高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而被告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新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颖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