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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雪梅、女、许宇振与杨新高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梅,许宇振,杨新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54号原告刘雪梅、。原告许宇振。委托代理人林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新高在答辩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杨新高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而被告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新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颖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