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晶与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854号原告王晶,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5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朋,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诉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晶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