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终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小平与姚兴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兴保,谢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兴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平。本院在审理姚兴保与谢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姚兴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姚兴保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姚兴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