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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吴孝良与李成书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孝良,李成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涪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吴孝良,男,汉,生于195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成书,男,汉,生于1957,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合伙纠纷本院受理吴孝良申请执行(2010)涪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成书未按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成书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