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计超与杨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超,杨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08号原告:计超,男。被告:杨犇,男。本院受理原告计超与被告杨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计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50元,合计2196元,由原告计超承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赵凌燕人民陪审员 潘立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万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