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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计超与杨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超,杨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08号原告:计超,男。被告:杨犇,男。本院受理原告计超与被告杨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计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50元,合计2196元,由原告计超承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赵凌燕人民陪审员  潘立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万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