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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汇上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雅佳电器有限公司、张镇华、钟世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汇上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佳电器有限公司,张镇华,钟世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汇上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涌工业区南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卢丽珍。委托代理人杨赛红、刘转英,均是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华口居委会华发路8号首层之十六。法定代表人梁栋生。被告张镇华。被告钟世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汇上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上承五金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佳电器公司)、张镇华、钟世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依法追加钟世蓉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姜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威、人民陪审员陈敏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本案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赛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佳电器公司、张镇华、钟世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雅佳电器公司向原告采购货物,并要求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张镇华处。2012年9月,被告雅佳电器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98000元,被告张镇华出具两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支票结算上述货款,但被告在支票到期前以帐号余额不足为由要求原告返还支票。两被告于2012年9月29日向原告支付现金50000元,并出具证明,承诺余款448000元分两期支付,最后一期到期日为2012年10月31日,两被告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到期后,两被告仅支付了47000元,余款拒不支付。被告张镇华、钟世蓉是夫妻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0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逾期双倍计付,暂计至2013年6月17日为14027元),合计415027元;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主张: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雅佳电器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告张镇华、钟世蓉人口信息查询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适格。2.核准变更登记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卢丽珍,3.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婚姻状况证明两份、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两份证明,证明被告张镇华、钟世蓉是夫妻关系。4.证明一份,证明截止到2012年9月29日被告张镇华、钟世蓉尚欠原告货款448000元,承诺分两期支付,最后一期为2012年10月30日止。被告雅佳电器公司、张镇华、钟世蓉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亦无答辩。本院在诉讼过程过程中依法向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汇上承五金公司与被告雅佳电器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被告雅佳电器公司向原告采购焊锡等货物,但未付清货款。2012年9月29日,顺德区南极星电器设计部和被告雅佳电器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载明:顺德区南极星电器设计部开具的中国农业银行支票两张,支付原告焊锡货款498000元。在2012年9月28日已付现金50000元,剩余货款448000元不能按支票日期支付。顺德区南极星电器设计部和被告雅佳电器公司承诺在2012年10月15日前付第一笔,10月31日前付第二笔。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和经济纠纷由顺德区南极星电器设计部和被告雅佳电器公司承担。原告在诉讼中自认被告雅佳电器公司在上述证明中约定的时间到期后支付了47000元,尚有余款401000元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顺德区容桂南极星电器设计部是被告张镇华投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张镇华、钟世蓉于2001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由顺德区南极星电器设计部和被告雅佳电器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被告雅佳电器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01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雅佳电器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顺德区容桂南极星电器设计部是被告张镇华投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该设计部的债权债务均应由被告张镇华概括承受。顺德区容桂南极星电器设计部自愿为被告雅佳电器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承担民事责任,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雅佳电器公司、张镇华连带清偿货款401000元并从违约的次日起即2012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世蓉与被告张镇华是夫妻关系,张镇华经营顺德区容桂南极星电器设计部期间发生的债务发生在钟世蓉、张镇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钟世蓉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张镇华所欠原告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钟世蓉对张镇华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佳电器有限公司、张镇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汇上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01000元,并从2012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钟世蓉对被告张镇华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25.4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佳电器有限公司、张镇华、钟世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辣审 判 员  陈 威人民陪审员  陈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