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施文彪与叶成武、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彪,叶成武,杨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385号原告:施文彪,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叶成武,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杨群,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成武,与杨霞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彪诉被告叶成武、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文彪提供的证据不足,现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文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文彪承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夏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