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徐金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徐金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辉,系长沙市岳麓区麦尚娱乐城经营者,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23号雄海雅苑14栋101号(岳华路**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徐金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舒放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洪跃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金辉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是《我的祖国》等1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豆浆油条》等4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是《光芒》等13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一万个理由》等36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所涉著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音集协签订授权合同,约定其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原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我的祖国》等99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取证费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计9406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音集协后撤回了《光芒》、《G大调的悲伤》、《哪一站》、《求爱歌》、《人间》、《东方骆驼》、《情同手足》、《等爱的玫瑰》8首MTV的侵权主张,明确涉案MTV为93首(公证取证所附101首MTV中除上述8首MTV)。被告徐金辉未进行答辩。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社团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企业注册工商登记资料、被告公民信息资料,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三,北京海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6号公证书、北京华谊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8号公证书及声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5号公证书及声明、孔雀廊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8号公证书及声明,拟证明原告有权代表原始版权人并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证据四,《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专辑原版光盘、凤凰传奇专辑光盘、郑源专辑光盘,拟证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涉案音乐作品的原始版权人。证据五,(2013)湘长市证民字第4558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证据六,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刻碟发票((2013)湘长市证民字第4558号公证书内),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证据七,诉讼代理合同,拟证明律师费收费依据。被告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至五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证据六至七为原告维权的费用,其中的公证费未提交发票原件,且与同类型案件另一案的公证费复印件发票票据编号相同,证据七为诉讼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师费为案件诉讼标的的8%,在一审结束后七个工作日支付,该组证据中的消费发票、刻碟发票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该案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将结合本案案情酌情予以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7月28日,原告音集协(该合同甲方)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该合同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原告管理,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上述权利;甲方(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顺延至2014年7月28日止。2008年8月21日,原告(该合同甲方)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该合同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上述权利;原告(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自动续展3年。2008年9月5日,原告(该合同甲方)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该合同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上述权利;甲方(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顺延至2014年9月5日止。2010年11月11日,原告(该合同甲方)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该合同乙方)签订《音像���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但上述乙方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甲方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上述权利;原告(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权利光盘):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缉)DVD外包装上标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17碟装),该专辑内页歌曲明细单及专辑播放中显示涉案的《我的祖国》等9首MTV的著作权人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显示涉案的《豆浆油条》等40首MTV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且该40首MTV在播放过程出现“海蝶”或“海蝶音乐”文字及图形的LOGO标识;显示涉案的《如果爱下去》等11首MTV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擦肩而过》(郑源)DVD,外包装盒注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并声明,该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该DVD包含涉案的《一万个理由》等21首MTV,播放DVD开始画面出现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及图形的LOGO标识,在播放上述MTV的过程中亦出现“孔雀廊”文字及图形的LOGO标识。3、《凤凰传奇》DVD外包装盒上注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并声明,该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该DVD包含涉案的《月亮之上》等12首MTV,播放DVD开始画面出现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图形的LOGO标识,在播放上述MTV的过程中亦出现“孔雀廊”文字及图形的LOGO标识(上述MTV歌名详见本判决书附件一)。2013年5月10日,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公证员杨万刚、公正人员熊丽花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非常及摄像人员徐国栋来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23号雄海雅苑14栋101号(岳华路75号)的麦尚娱乐城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娱乐城KTV的102包房内进行消费,两名公证人员先检查了申请人所提供的数码摄像机的内存及储存卡,确认未有任何数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何非常在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先后点播了《我的祖国》等102首涉案歌曲(注:其中《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重复点播一次,实际为101首),对所点歌曲进行节选播放,徐国栋对播放过程及包房内的环境进行了摄像,在该店取得发票一张(发票号码:21206998,消费442元),并取得“齐步走,1,2,3”麦尚来欢唱宣传单一张。两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将摄像数码摄像机进行了封存。2013年5月11日,在上述两名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何非常对上述摄像的内容进行了光盘刻录,刻录光盘一式四张,刻录后将光盘封存,并将公证取证时取得的消费发票,宣传单、刻录光盘的发票进行复印,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连的光盘系对上述过程中摄像数据刻录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发票及宣传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上述整个过程,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出具了(2013)湘长市证民字第4558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庭审中,本院对公证封存的光盘及原告提交的权利光盘当庭进行拆封,经庭审比对,公证所附光盘所记录的101首MTV,其中原告音集协主张涉案的93首MTV与权利光盘所含的同名MTV在曲目名称、表演者、音源、音像内容方面相同,且该93首涉案音乐作品播放画面中所标注的权利人署名与权利光盘上所注一致。另查明,长沙市岳麓区麦尚娱乐城成立于2012年5月7日,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23号雄海雅苑14栋101号(岳华路75号),经营者:徐金辉。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从著作权权利人处取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徐金辉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麦尚娱乐城点歌机中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所需合理费用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案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50000元,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辉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麦尚娱乐城放映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我的祖国》等9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徐金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徐金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徐金辉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科科审 判 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李煌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一:MTV歌名详单权利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我的祖国半个月亮爬上来爱你的日子唱给黄河听家园母亲湖的泪水苍狼大地敕勒歌天堂权利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一千年以后曹操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第几个100天西界小酒窝期待你的爱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不可思议委屈笨蛋雪绒花空气停电双鱼座女孩被风吹过的夏天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换季我的超人最后一个夏天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相思垢他一���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死心彻底认真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不让你走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我们说好的DreamParty我走以后画心天下无贼朋友难当翅膀HASITYouaremyhero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一个人哭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月亮之上一代天骄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相约北京康定情缘桂林美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附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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