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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进虎与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虎,吴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李进虎被执行人吴亚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进虎与被执行人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吴亚平归还原告李进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限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按月利率2%,从2012年12月25日起至归款之日至计算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亚平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李进虎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进虎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3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