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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朝刑初字第25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曾因殴打他人于1983年6月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行为于1998年8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处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行为于1999年7月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01年9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治安拘留五日;因吸毒行为于2001年11月、2005年5月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二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于2009年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行为于2012年1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于2013年7月27日15时许,因非法持有毒品在本市朝阳区×小区20楼楼下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高×随身携带的棕色手包内及其位于本市朝阳区×小区20楼2单元31、33号的居住地内起获甲基苯丙胺13.15克、海洛因9.18克及氯胺酮类毒品0.98克。上述毒品均已被鉴定收缴,从其处起获的自封袋10个、手包1个现已移送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起赃经过,扣押清单,物证及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检送检流程表,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之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二、在案之自封袋十个、手包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