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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刘佑林与李明忠、杨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佑林,李明忠,杨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张国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刘佑林。委托代理人:曹国辉,被告:李明忠。被告:杨军。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责人:朱益江。委托代理人:蒋培松。被告:张国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宏伟。委托代理人:叶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佑林诉被告李明忠、杨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张国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佑林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佑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