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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韦与李必为、毛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韦,李必为,毛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178号原告张韦。被告李必为。被告毛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韦诉被告李必为、毛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韦在本院书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元,由原告张韦负担。审 判 员 郁 莺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来自: